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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专科生学杂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校财字[2006]8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缴纳学杂费是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定义务。搞好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保证学杂费资金及时、完整到位,是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发展,确保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如期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搞好我校学杂费收缴工作,杜绝恶意欠费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特修订我校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石油大学专科(含高职类)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严格执行《西南石油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学生须先缴纳学费方能选课,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者,不能参加选课”。

三、我校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清全部应缴学杂费。

四、学校启用财务收费教务管理系统桥接软件确保先缴清学杂费方能注册和选课政策的实施。

五、对于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可缓缴部分学杂费,并正常注册和选课。

六、本暂行规定从200691日起执行,以前收费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西南石油大学本专科学杂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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