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内各单位:
为净化校园环境,消除校区隐患,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确保校区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校行字【2005】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重申“严禁私自出售、出租南充校区教职工住房”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允许教职工将南充校区教职工住房出租给校内教职工,原则上不支持将南充校区教职工住房租给校外人员。
二、将住房出租给校内教职工的,房主需如实填写出租住房登记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或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对确需将南充校区教职工住房租给校外人员(含亲戚)者,教职工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1.出租住房的教职工需如实填写出租住房登记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或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出租行为必须得到职工所在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三方的审核、认可;
2.出租住房的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学校的环境安全,考量租房者各方面的情况。若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治安事件,学校将追究出租和承租双方的责任,出租住房的教职工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将承担连带责任;
3.学校对承租住房的校外人员,将按南充市市价定期收取水、电、气费。无法收取或收取困难的,应由出租住房的教职工承担;
4.学校按房屋面积0.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转维护等。该费用一年度缴纳一次,在填报出租住房登记表时由出租房房主预缴;
5.对不履行申报登记程序、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而私自出租南充校区内住房的教职工,学校将加倍收取物业管理费,并通知房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的,学校将从房主上岗酬金或学校发放的其它费用中代扣。
四、严禁将租住的学校公房进行出租谋利,违者学校将收回住房,并通报批评。
五、私自将南充校区教职工住房出售给校外人员者,学校将按原购房价退款、收回原住房,教职工个人与校外人员的交易行为无效。
六、欢迎教职工相互监督执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举报违规出售、出租行为,共同维护校区内良好的校园环境。
七、本规定从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各单位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应管理工作,希望教职工从学校环境安全大局出发,遵照执行。
西南石油大学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充校区出租住房登记表】下载 |